【浙工大〔2022〕14号】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设计与建筑学院   日期: 2022-04-01 阅览: 57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落实上级政府部门关于深化科研经费使用放管服改革要求,扩大高校科研人员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造性和创新活力,建立充满活力的科研管理和运行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和我省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最新实施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纳入学校社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社科院)管理的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等批准立项,由我校主持或参加的各类人文社科科研计划项目经费,按照是否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分为预算制项目经费与包干制项目经费。

预算制项目经费是指由各级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等批准立项、须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后实施的,由我校主持或参加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资助经费,其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包干制项目经费是指由各级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等批准资助的、无须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的,由我校主持或参加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资助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政府及其相关机构、民间团体和个人委托学校进行各类人文社科研究等方面的项目经费以及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提供的科研合作经费。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应当来源于市场竞争、市场委托等方式。

各类创新载体的创新券收入,与企业共建研发机构(中心)的到款,可按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第三条 建立和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或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学院)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基本原则,规范以项目负责人为责任主体的科研经费管理运行模式。

(一)社科院负责科研经费预算的审核、划拨和有关支出的审批,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开展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

(二)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规范使用项目经费,同时审核项目经费决算,协助做好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

(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四)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和审核,以及与项目研究相关支出的审批。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科研经费的预决算编制。学院要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五)项目负责人负责(或指导科研财务助理)编制科研经费预决算,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科研活动中维护学校利益。项目负责人需签署《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承诺书》(见附件1),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遵守科研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科研经费应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相关支出。项目执行期满前退休的项目负责人可通过团队返聘或临聘等形式,经社科院、计财处备案后继续负责项目经费使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经费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根据科研项目管理的要求,专款专用。

第五条 人文社科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的各级科研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经费以及未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其他科研计划项目。

第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避免重复购置。

第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八条 直接费用的使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预算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剂(不区分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的纵向项目参照此条规定执行):

(一)设备费预算、外拨资金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审批/备案表》(见附件2),报学校社科院审批、计财处备案。

(二)业务费、劳务费预算互相之间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需求,填写《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审批/备案表》,直接报学校计财处备案后执行。

(三)预算调整办理流程按照项目相应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预算制项目申请立项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足额预算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如下比例核定:

(一)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

(二)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

(三)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可依据结项等级按如下比例调整间接费用:

(一)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

(二)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

(三)结项等级为合格的,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如结题时项目直接经费余额不足以调整的,则余额全部调整为间接经费。

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学校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争取间接费用,学校将按实际到位的间接费用进行到款核定。项目开始执行后,依托单位变更为其他单位的项目,已拨付给学校的间接费用仍留在学校,不再外拨。

第十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一管理分配,具体比例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省哲社规划项目等纵向项目,间接费用的40%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学校科研事业发展激励支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培育和激励、重大科研任务推进、管理优绩评价等科研活动的培育与激励等,在经费到校时统一计提,由社会科学研究院根据年度预算和相关文件制度执行;间接费用的60%由项目负责人管理使用,主要用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项目研究在学校公共资源上的占用费、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办公费用等其他支出。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等实行包干制的纵向项目,间接经费校内计提额度参照同类项目的计提额度执行。

第十一条 包干制项目获批后无须编制项目预算,直接费用的使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间接费用的管理与使用参照本办法所规定的间接经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未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其他纵向项目,学校管理费根据合同约定提取,合同中未约定管理费比例的,统一按总经费的5%提取。省级以上重点研究基地等创新基础建设费和运行费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三条 纵向项目中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国家社科基金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社科院、省社科工作办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审批。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社科院审批。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根据与委托方约定来明确开支范围,进入学校财务的横向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横向科研经费中除开支设备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学校管理费以外,还可以列支业务接待费用,但不得列支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横向项目的经费开支应按合同约定的开支范围和比例执行(管理费除外)。无具体约定的,其管理费和劳务费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横向项目经费

管理费

劳务费

学校

学院

50(含)万元以下部分

5%

学院自定

分配比例

最高不超过85%

50-100(含)万元部分

3%

100-500万元部分

1%

500万元以上部分

0.5%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项目根据研究进展的需要聘请具有较高道德水准、业务能力和熟悉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的财务及管理人员担任科研财务助理,为项目经费使用提供过程管理与服务,相关管理与考核由项目团队自行开展。

第三章  到款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到校后,由计财处开具票据,一般票据的管理遵循先到款后开票的原则,票据的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纵向项目由计财处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或国税发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横向项目,由计财处代扣国家规定的相关税费后直接开具票据;技术开发类横向项目,符合免税条件的项目须先进行网上合同登记和税务代理,凭社科院开具的凭证,到计财处交纳相关的税务代理费后开具票据。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经费到款后及时登录学校科研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经费网上认领,经学院、社科院审核通过后由计财处办理财务经费立项。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申报书中预算编制经费用款计划,经社科院审核后提交计财处统一办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已认定的类纵向科研项目和30万以上到款(不包含外协费)横向科研项目实施创新团队模式管理,允许对到款经费进行校内分项。校内分项须在财务经费立项之前,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社科院审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预算单位个人公务卡改革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17号)、《浙江工业大学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报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工大发〔20162号)规定,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劳务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有关重点科目开支规定:

(一)设备费: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所购置的设备均属学校固定资产,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审核和管理。购置外协设备时,须附有明确约定的合同书(或预算书)或接收单位的签收证明。其中总价在5000元以上的,应附采购合同与清单。利用横向科研项目资金购置耗材及单价在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等的,可不进行政府采购方式,由科研团队自行采购。

(二)数据采集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既包括直接收集一手数据,也包括购买二手数据及相应的数据分析服务。

(三)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科研经费中列支的会议费(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资料费等)标准应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举办会议须提前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会议申请,并编制会议采购计划,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报销时须附会议通知、签到表、决算表等附件。

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行政经费和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教职工使用科研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按照《浙江工业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浙工大发〔2019〕8号)执行。

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自备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科研经费中合理列支。

(四)劳务费:劳务费的发放期限应与项目研究周期相符;发放标准参照相应项目经费管理及学校相关规定。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组及项目负责人应做好相关人员的科研工作记录、强化业绩考核,确保劳务费发放有据可依。横向项目经费可列支研发团队劳务报酬,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劳务报酬,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聘用人员劳务费、研发团队劳务费报酬不计入在高校绩效工资总额。劳务费支出总额最高不超合同总额的85%

(五)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参照相应项目经费管理及学校相关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咨询费开支标准后自行通过财务系统发放,报销时需提供专家签到表、专家邀请函或会议纪要等发放依据和附件说明。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发放时由学校代扣代缴。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六)科研协作费:项目经费需转拨给合作单位时,收款单位须为立项部门批准的合作单位,不得向未载明的单位转拨经费,或以其它名义变相转拨经费。协作单位应与项目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无经济利益关系,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无关联的单位。

需要转拨合作单位研究经费的,须与合作单位签订科研合作协议,明确协作研究内容、计划安排、知识产权归属、经费预算和要求,以及支付等约定。合同的相关条款不能与立项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相抵触。

转拨时,纵向项目须附经立项部门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与合作单位签订的科研合作协议、外协支出承诺书,经学院(或单位)审核后报社科院审批;横向项目须附相关委托合同或科研合作协议书、外协支出承诺书,并经学院(或单位)审核后报社科院审批。

转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可计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到款总额,但不享受学校其他科研配套和激励政策。

横向项目转拨经费不得超过到款经费的50%(合同特别规定的除外)。

与企业共建研发机构(中心)到款主要用于机构(中心)的建设、运行和探索性研究工作,不得转拨给外单位(项目研究经费除外)。

(七)绩效支出:用于课题组人员的激励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团队成员的贡献,提出绩效支出分配方案并填写《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类项目绩效支出发放分配表》,经社科院审核后,自行通过财务系统据实发放。项目立项后,学校拨付绩效费的70%;项目执行期间,及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或通过中期检查,且执行情况良好的项目,待项目结题后,拨付剩余的30%;对于未通过中期检查、未及时提交年度报告和结题验收材料的项目,或者项目执行不力的项目,暂缓或核减拨付剩余绩效费。绩效支出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八)无法取得发票和财政性票据的科研项目资金支出:对于国(境)外学术论文版面费支付、数据采集、野外考察、调查研究、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报销人需提供阐明支出内容、提供付款记录、无法取得法定票据原因等说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后确保其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

(九)已入学校的横向科研经费不能转回原付款单位,如因合同中止需退款,须经所在学院(或单位)和社科院审批,已计提的管理费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不予退还。

(十)业务接待费:项目负责人根据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的实际需要,可列支与项目研究相关的业务接待费用。

业务接待费采用预算限额控制,不超过到款经费总额的20%据实列支。可与差旅费等单向打通,允许开支因科研业务需要在出差地发生的接待费用,每次差旅只能安排一次接待,并需与城市间往返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销。接待标准参照《浙江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工大发〔20161号)文件精神执行。

为合理区分科研业务活动和行政公务活动,简化报销审批流程,有效减少科研人员负担,横向科研业务接待费事项仅需项目负责人如实填报《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类横向科研业务接待清单》(见附件3),但应当一事一报,即一次接待应当一次性报销完毕,不得拆分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项目经费支出审批程序,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审批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本人发生或经手的支出业务,由所在学院(或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项目负责人须为报销经办人其中单张票据支出超过5万元的,须经所在学院(或单位)院长或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批。涉及外协经费、转拨合作单位经费等支出,以及账务调整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社科院、计财处审核确认。

第五章  结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计财处清理账目,结清收支。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要求和经费执行情况,如实编制经费决算,由计财处、审计处、社科院共同审核后报送批准立项部门。需要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计财处、审计处、社科院应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验收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并撰写项目结题/成果报告,经计财处、社科院审核后在学校内部公开公示,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

第二十四条 纵向项目通过结题以项目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准。横向项目以委托方出具同意结题函为准。

通过结题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由学校统一结转。纵向项目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团队自主选题开展科学研究,其经费可用于各项直接支出,无需编制经费预算。横向项目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横向结题本,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团队开展后续科研活动,其经费使用参照横向经费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可继续使用,但不能再开支外协费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未完成任务目标,或未通过结题验收,或在实施过程中因多种原因造成项目终止、撤销等结果的,结余经费按立项批准部门经费管理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身故或主动辞职的,其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优先用于支持原团队的科研事业发展。已退休项目负责人可通过团队返聘或临时聘用等形式,经社科院、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备案后继续使用结余经费开展科研活动。项目负责人因故被学校辞退、解除聘用或开除的,其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

第二十七条 因国家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调整,由于新旧办法冲突,已发生的真实科研经费支出不符合新办法规定的,允许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从个人科研配套或科研奖励经费本中支出。

符合学校配套激励政策的纵向项目,根据结题情况,可从原项目配套科研经费中调剂出一定比例的配套人员激励费: I类和II类项目结题等级为优秀的按80%,结题等级为良好的按60%,通过免鉴定结题的按20%;其余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题等级为优秀的按60%,结题等级为良好的按40%,通过免鉴定结题的按20%

项目未完成任务目标,或未通过结题验收,或在实施过程中因多种原因造成项目终止、撤销等结果的,学校将收回相应的项目配套与激励经费。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的,若项目已经完成或仍在我校实施,且经费不转出我校,其剩余配套经费由学院指定项目组成员负责掌握使用。转到外单位实施,且有经费转出的,该部分经费不享受学校配套政策,已经配套的,学校将按实际转出的经费比例,扣回相应的配套经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及学校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具有行业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依据有关法规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应当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监督,定期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同时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资金安全使用。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严禁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严禁用于从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要求的行为,严禁用于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违反科研项目实施承诺书和科研经费使用承诺书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项目绩效实施资格,已结题项目收回结余经费。同时纳入科研失信黑名单,对严重科研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联合惩戒。触犯《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浙工大社科〔20202号)有关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暂停使用结余经费三年,且三年内新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同时纳入科研失信黑名单,对严重科研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联合惩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浙工大发〔20193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社科院和计财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法规及上级单位管理文件如有变更,以新法规和管理文件为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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