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工大〔2022〕50号 浙江工业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工业大学提升科技项目执行绩效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设计与建筑学院   日期: 2023-03-20 阅览: 10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科技创新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坚持“四个面向”,着力破除“五唯”,以系统观对原有科研成果奖励进行迭代升级,建立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成果产出与评价机制,加快提升学术治理现代化水平,为浙江省“重要窗口”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条 科技项目是围绕国家、地方和行业产业需求,以科学和技术问题为导向,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打通科技项目与论文、专利等成果要素之间的管理壁垒,提升科技项目实施质量,引导教师从“争取项目”到“做好项目”转变,回归学术研究初心,弘扬“科学家精神”,是“四个面向”内涵延伸需求,也是破除“五唯”痼疾,改革传统科研管理模式中重项目立项、轻项目过程管理难题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为进一步提升科技项目执行绩效,激发教师创新活力,调动二级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更好地推动学校高质量内涵式发展,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项目绩效原则

第四条 科技项目执行绩效的评价方式将坚决破除“五唯”中片面的将各种科研成果要素简单分割,唯指标化的导向。科技项目执行绩效的评价主要内容包含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论文,授权、赋权和转化专利等。

第五条 为破除“唯数量”考核,项目绩效评价鼓励以量为基础,以质为关键,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

第六条 为突出质量优先原则,对不同类别的项目(包含课题、子课题),分别赋予不同的系数(详见表1);不同层次的论文、专利、专利转化等分别赋予不同的基础当量值(详见表2、3、4)。科技项目认定按照《浙江工业大学科技项目认定办法》(最新版)执行。

第七条 为破除“唯数量”导向,突出代表性和影响力,每个科技项目成果产出实施限额控制,其中表2中学科影响力A类以上层次的学术期刊论文(不含A类),以及自然指数期刊论文不受数量限制,其余期刊论文限3篇;授权专利限2项,赋权和转化专利不受数量限制,其他成果形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鼓励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项目执行绩效进行综合评价,重点评价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进展与成效,以及成果产出与项目的相关性和贡献度。定量评价见表1、2、3、4所示,绩效赋分=不同类别的论文、专利、专利转化等分别对应的基础当量值×项目系数。对于一些重大理论创新、社会贡献度大的成果,可以采用定性评价方式,严格控制定性评价数量。定性评价由学院(或部门)学术委员会鉴定,重点评价该成果产出的学术价值、影响、社会贡献度、以及与科技项目的相关性及相关人员的贡献等。定性评价表见附件。

第三章   绩效赋分细则

第九条 科技项目认定规定

(一)科技项目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纵向项目注重评价在研执行绩效,鉴于成果产出滞后性,纵向项目绩效评价可延长至验收2年内(含)。超出验收期2年后的项目如有重大成果产出,可经学院(或部门)学术委员会鉴定后参与绩效评价,原则上同一项目只受理一次。

横向项目注重评价成果转化绩效,原则上以项目结题后绩效产出评价为主,横向项目验收结题时间可延长至3年内(含)。如因各种原因项目未能完成结题,项目负责人可申请按项目已到款总额减半认定项目类别进行绩效评价,同一项目只进行一次绩效评价。

(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维护学校与自身利益,根据所承担任务的比重,足额争取间接费用。其中纵向项目中学校为非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其执行绩效激励经费累计总额不超过学校提取部分间接费用额度。学校未提取纵向间接费用和横向管理费的项目不参与科技项目执行绩效评价。

表1:科技项目系数一览表

当年在研项目系数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Ⅵ类

2.5

2

1.6

1.4

1.2

1

 

第十条 论文成果认定规定

(一)科技项目负责人与成果申请人均须为该论文作者之一,论文中标注的科技项目来源及编号与申请绩效评价项目必须一致。

(二)论文如标注有多个项目来源,原则上认定为第一标注校内项目的成果产出。第一标注项目论文成果满额情况下,认定为第二标注校内项目,以此类推。

(三)论文第一单位应为浙江工业大学,以浙江工业大学为非第一单位发表的论文减半赋分。

(四)论文应提出有价值的学术思想或科学发现,并获得学术同行的广泛关注。

(五)同一层次论文成果仅认定一次,热点/高被引以下层次论文转为热点/高被引论文的可申请叠加补差。

表2:论文基础当量值一览表

论文层次

基础当量值

国际顶尖学术期刊CNS子刊、热点/高被引论文

500

ZJUT-TOP100理工类学术期刊、自然指数期刊论文

100

学科影响力A类论文

80

学科影响力B类论文

60

学科影响力C类论文

40

备注:学科影响力A/B/C类论文层级由各学院(或部门)根据学科发展自行设定,若需继续下设层级,基础当量值由各学院(或部门)拟定,但不得高于40。

 

第十一条 专利成果认定规定

(一)浙江工业大学须为第一专利权人。

(二)科技项目负责人须为发明人(设计人)之一。

(三)同一涉外专利进行科技项目执行绩效核算时最多支持2个国家或地区。

(四)每个专利成果认定时需与申请时所登记备案的科技项目来源及编号一致。

(五)转化专利以到款年核算,不以合同签订年核算。一个转化合同仅进行一次项目绩效核算,对于分批到款的,按实际到款额认定。

(六)转化合同中包含多个专利的,按照转化合同中标明的各专利转化价格申报科技项目执行绩效评价,转化合同未标注单个专利转化价格的,按照均价申报科技项目执行绩效。

(七)学校倡导完成人先申请赋权再转化专利。赋权申请被批复后,给予科技项目执行绩效评价。

(八)科研人员放弃主张长期使用权、由学校主导转化的专利,不参与科技项目执行绩效评价。

表3:授权和赋权专利基础当量值一览表

专利类别

基础当量值

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发明专利

300

中国授权发明专利

20

赋权专利

20

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参照执行)

3

 

表4:转化专利基础当量值一览表

专利转化到款金额(单位:万元)

基础当量值

≥1000

450

500-1000

350

200-500

250

100-200

150

50-100

80

10-50

40

5-10

30

3-5

20

 

第四章   经费核算与拨付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安排项目执行绩效奖励经费,由科学技术研究院(工业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和各学院(或部门)(以下简称“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经费核算与拨付。

第十三条 科研院根据各学院当年科研事业收入,分别核算论文和专利、专利转化的执行绩效奖励经费并给予分类拨付。其中论文执行绩效由科研院和学院分类实施,科研院负责ZJUT-TOP100理工类学术期刊及以上论文执行绩效奖励经费的发放,直接奖励到完成任务的团队和个人;各学院负责其他论文执行绩效奖励经费的发放,其奖励经费按各学院科研事业收入的占比进行核算,由科研院拨付各学院组织实施。专利、专利转化执行绩效倡导专利赋权申请和高价值专利转让,其奖励经费按本办法统一核算后,由科研院拨付各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参照本办法或另行制定本单位的论文执行绩效实施办法与操作细则,明确学科影响力A-C类期刊目录,上报科研院审核通过后备案实施,未上报或审核不通过的,暂不予拨付奖励经费。

第十五条 违反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承诺书规定以及其他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科技项目不得参与执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工业大学关于提升科技项目执行绩效实施办法(试行)》(浙工大〔2021〕10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JG项目不在本办法实施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院负责解释。

 

 

 

 

 

 

 

 

 

附件:(2023版)浙江工业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工业大学提升科技项目执行绩效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工业大学设计与建筑学院,版权所有2010年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86号,邮政编码:310023
电子邮件:art@zjut.edu.cn,网址:http://www.design.zjut.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