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水平,扶植高层次的重点研究项目,支持项目组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培育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对国家级和省部级人文社科类项目(课题)实行经费配套,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 重点纵向项目。我校作为项目(或课题)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经费配套及具体标准见附表一,单个项目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配套科研经费与配套人员激励经费比例不得突破相应比例限制。
第二条 智库类项目。受国家有关部委委托的智库类咨询课题,受国际知名、影响较大的国际机构委托的智库类咨询课题,受省级(含副省级)有关厅局委托的智库类咨询课题,其他政府部门委托咨询课题。我校作为项目(或课题)第一承担单位,经学校认定为智库类项目(课题)的,学校按一定比例给予经费配套,具体标准见附表二,单个项目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项目经费配套基数按实际到校部分计,配套基数不包括外协费、外协设备费和自筹经费。
第四条 我校作为参加单位,与外单位合作承担的Ⅰ、Ⅱ类纵向科研项目(依据《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科研项目认定办法(试行)》),且实际已到校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相应标准实行减半配套。
第五条 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单位转入我校的项目。如项目已在原单位开始实施,结余经费转入我校的,不享受配套政策;如项目尚未在原单位实施,且经费全额转入我校的,享受相应的配套政策;项目转入我校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入我校的后续经费,享受相应的配套政策。
第六条 学校已经按项目立项部门要求承诺经费配套的项目以及与学校联合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配套。外单位人员依托我校承担的项目,不享受配套政策。
第七条 每年学校集中一次对项目进行经费配套,配套经费直接转入项目负责人配套经费本,实行单独建帐。
第八条 配套经费分为配套科研经费和配套人员激励经费两部分。配套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可用于与项目研究有关、学校人文社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开支范围内的各项支出。配套人员激励经费由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掌握使用,在项目获批立项后,对项目负责人实行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为加强对项目的过程管理,切实提高项目结项率,配套科研经费实行分期拨付的机制。配套科研经费首期拨付70%,如期结题的项目,结题时全额拨付剩余的配套科研经费,未如期结题的项目将只拨付剩余配套科研经费的50%。
第十条 配套经费的各项支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因项目中止、撤销,或项目超期两年不结题验收者,学校将冻结配套经费,剩余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的,若项目已经完成或仍在我校实施,且经费不转出我校,其剩余配套经费由学院指定项目组成员负责掌握使用。转到外单位实施,且有经费转出的,该部分经费不享受学校配套政策,已经配套的,学校将按实际转出的经费比例,扣回相应的配套经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上级部门有新的政策规定,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社会科学研究院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