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工大发〔2023〕24号】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设计与建筑学院   日期: 2023-11-07 阅览: 136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中青年教师和研究人员的科研能力,鼓励创新、培育人文社科高水平研究成果,提高我校教师申报更高层次社科类基金项目的竞争力,促进学校人文社科研究的持续蓬勃发展,特设立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每年专项拨款资助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简称“校基金项目”)。

第三条  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用于资助和培养人文社科人才,支持符合学校人文社科类学科科研发展方向和重点研究领域的研究,重点支持有望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等更高层次立项的前期探索性人文社科类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

第四条 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资助类型分为重大项目、年度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专项项目。

重大项目旨在支持我校人文社科教师和研究人员组建科研团队,凝炼学科方向,培育国家级人文社科重大项目。

年度项目旨在提高我校人文社科青年教师和研究人员的科研能力,培育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立项和高水平研究成果。

后期资助项目旨在培育人文社科优秀研究成果,积极争取国家级和省部级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奖。

专项项目根据上级部门的专项资金、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需求、学校优势特色学科发展和部门工作需要而设立。

校人文社科研究重大项目按照《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重大项目培育计划实施办法》执行,其他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年度项目

第五条 校人文社科研究年度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主要培育国家级高层次立项和高水平成果,申请者为40周岁副高级职称(含)以下的中青年教师,同等条件下,项目资助向35周岁及以下青年教师倾斜。

一般项目主要培育省部级高水平项目立项和优秀成果,申请者为35周岁以下具有初级或中级职称的青年教师。一般项目对同一申请人只能立项资助一次。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申报1个年度项目,项目组成员同期最多参与2个年度项目。项目组成员中至少包含135周岁及以下的本校青年教师或者科研人员。

第七条 年度项目的申请人为浙江工业大学在编在职教师和研究人员。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项目:

1.申报课题与已在研的其他项目雷同或高度近似者;

2.承担国家社科基金等各类国家级项目尚未结项者以及其他纵向项目逾期未完成者;

3.同一申请人同期获得浙江省教育厅一般科研项目(人文社科类)立项的本项目不予资助。

第八条 社会科学研究院每年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集中受理一次。

第九条 年度项目采取总量控制、权力下放的原则,社会科学研究院根据各院(部)前三年度项目结题情况下达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申报指标。

第十条 各学院(部)根据当年下达的申报指标组织申报,申请人根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学院(部)组织评审、择优排序上报社科院,社科院审核后予以立项。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4万元/项,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项。项目资助经费按照项目的立项和执行情况分期按比例核拨,具体拨付方式见下表:

(单位:万元/项)

 

立项

结题考核合格

结题考核优秀

重点项目

1

1

3

一般项目

0.5

0.5

1.5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三年。资助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学院(部)负责,对其研究情况和科研经费的使用加强指导与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考核以是否获得国家社科类基金项目等省部级以上项目或社科类国家级、省部级以上奖项,是否发表高水平论文,研究咨询报告是否被相关部门采纳或批示等作为主要指标。两类项目的验收标准如下:

1.重点项目:

1)自项目立项后3年内,达到以下目标者予以结题且考核优秀:项目负责人获III类纵向项目立项1项以上,或省部级社科类奖项1项以上(排名前2),或社科类研究咨询报告被中央级领导批示或采纳1份以上,或被SSCIAHCI收录社科类论文2篇以上,或在一级期刊发表社科类论文2篇以上,或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2)自项目立项后3年内,达到以下目标者予以结题且考核合格:项目负责人获IV类纵向项目立项1项以上,或省部级社科类奖项1项以上(排名前3),或社科类研究咨询报告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相关部门采纳1份以上,或被SSCIAHCI收录社科类论文1篇以上,或在一级期刊发表社科类论文1篇以上。

2.一般项目:

1)自项目立项后3年内,达到以下目标者予以结题且考核优秀:项目负责人获V类纵向项目立项1项以上,或省部级社科类奖项1项以上(排名前3),或社科类研究咨询报告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相关部门采纳1份以上,或被SSCIAHCI收录社科类论文1篇以上,或在一级期刊发表社科类论文1篇以上。

2)自项目立项后3年内,达到以下目标者予以结题且考核合格:项目负责人获VI类纵向项目立项1项以上,或社科类研究咨询报告被厅局级以上领导批示或相关部门采纳1份以上,或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社科类论文1篇以上。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应在研究期限内达到预期目标,若经过努力,确有困难不能按计划完成,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社科院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最多不超过两年。立项满5年未能结题者,项目终止,收回剩余经费,其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本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研究任务后,应及时提交工作总结并附上研究成果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部)审核、盖章后报社科院申请结题。

第三章  后期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 校人文社科研究后期资助项目资助的成果以学术专著为主,也可以资助少量有重要学术影响力的学术译著、编著、校勘、研究报告,鼓励产出精品学术成果。

第十七条 后期资助项目面向全校从事人文社科研究的在编教师和科研人员,申报后期资助项目的成果应不违背党的基本理论,且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达到本学科领域先进水平。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项目:

1.申报课题与已在研的其他项目雷同或高度近似者;

2.承担国家社科基金等各类国家级项目尚未结项者以及其他纵向项目逾期未完成者;

3.已获得学校其他资助或更高级别项目资助;

4.与已经出版的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成果;

5.申报后期资助的成果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八条 后期资助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制度。社会科学研究院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申请人根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社会科学研究院统一组织评审,择优给予立项资助。

第十九条 申报后期资助的成果至少需完成70%以上,申报时须提供已完成部分的书稿。

第二十条 后期资助项目分为重点资助、一般资助两类。重点资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项,一般资助额度不超过6万元/项。对于多卷本以及特别重大的研究成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资助额度。重点资助项目和一般资助立项数量视当年申报情况和质量决定。

项目资助经费按照项目的立项和执行情况分期按比例核拨,如成果获得更高级别后期资助项目,项目结题,剩余经费不再拨付。具体拨付方式见下表:

(单位:万元/项)

 

立项

成果完成并与省部级以上出版社订立出版合同

成果出版并申报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重点资助

4

3.2

0.8

一般资助

3

2.4

0.6

 

第二十一条 凡获得后期资助项目立项,申请人须在两年内以该成果申报更高层次后期资助项目;或在成果出版后两年内申报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否则不予结题。对于无法按照上述标准结题但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力的成果,由社科院组织专家评审结题。对于到期未完成者,停止资助。

第二十二条 凡受到我校后期资助的学术成果,均须以浙江工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并在成果上标注“浙江工业大学”字样,否则学校停止资助,收回已拨款项。

第四章  专项项目

第二十三条 校人文社科研究专项项目包括专项资金项目、专项研究项目、专项部门项目。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是指来源为上级部门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按照《浙江工业大学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人文社科类)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项研究项目主要围绕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结合我校优势特色学科发展需要灵活设立,具体实施按照当年项目申请通知要求执行。

校人文社科研究重大科研成果培育专项的具体实施按照《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重大科研成果培育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专项部门项目主要结合学校职能部门的工作开展,围绕学校内涵式发展的需要设立。

各职能部门向社科院发函提出设立专项部门项目,商请确立后,职能部门制定专项部门项目管理办法、设立选题、组织评审立项、项目管理和结题工作,立项和结题由社科院审核后发文。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经费管理按照《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纵向科研经费关于直接费用的相关规定执行,劳务费比例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工作开展需要自行预算,后续不得调增。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浙工大〔201032号)、《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科预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浙工大〔201453号)和《浙江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能力提升计划实施办法》(浙工大发〔201450号)中关于后期资助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浙江工业大学设计与建筑学院,版权所有2010年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86号,邮政编码:310023
电子邮件:art@zjut.edu.cn,网址:http://www.design.zjut.edu.cn